(2016)陕0825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与杜某某、乌审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杜某某,乌审旗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04号原告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被告杜某某,男,汉族。被告乌审旗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与被告杜某某、乌审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