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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与杜某某、乌审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杜某某,乌审旗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04号原告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被告杜某某,男,汉族。被告乌审旗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与被告杜某某、乌审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钻头修复厂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