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崔孟纯,刘冰,傅宏典,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福里20号。负责人曹力强,行长。被执行人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802。法定代表人崔孟纯,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西路18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503。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崔孟纯,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刘冰,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傅宏典,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刘娜,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崔孟纯、刘冰、傅宏典、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一中园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予以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一中园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韩 莹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