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代明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462号被执行人代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某某在银行的存款0.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代某某相当于0.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