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白立新与吉林省银河制药厂、吉林省多邦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立新,吉林省银河制药厂,吉林省多邦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白立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银河制药厂。被执行人吉林省多邦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立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银河制药厂、吉林省多邦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吉德证字第6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