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7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谭玉英与何燕媚、关铬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英,何燕媚,关铬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318号原告:谭玉英,女,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燕媚,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关铬坚,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阮凤广,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玉英诉被告何燕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关铬坚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何燕媚及被告关铬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何燕媚系初中同学,2015年8月重新联系上以后,被告见我有些经济能力,就单独约我玩,在我没有任何怀疑的情况下,编造谎言向我借钱,我很快就在2015年9月3日转了6万元给她。过了一个月,她又编造谎言,说要我帮忙,向我借24万元,我说你之前的钱还没还,不能再借。最后因为心软又于2015年10月3日转给她7万元。我说过几天我也要用钱,而且会产生很多费用,被告说产生的费用她会连同本金一起还给我,结果就是一连串的谎言,直到今天都没有一句话是真的。当时因为信任她,没有让她写借条,直到2015年12月她没有还钱,我才要求她补了一份借条,还承诺从2016年开始每月支付6500元作为利息,但她也没有支付过。另外还有5万元借款没有写借条。被告关铬坚曾是何燕媚的丈夫,本案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何燕媚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26000元)元;2.被告关铬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燕媚辩称,我不确认利息与本金,当时我跟原告借款的本金是13万元。我承认我向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关铬坚是不知情的,我借钱是用于赌博的,我父亲也可以证明。被告关铬坚辩称:一、被告何燕媚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我不须承担偿还责任,理由: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费用都是被告关铬坚负责,而被告何燕媚所借的款项主要是用于其赌博;被告何燕媚借钱时关铬坚和关耀伦的银行账户对很充裕,无需出外借高利息的债务;两被告在2016年2月18日离婚时明确无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被告何燕媚大量借钱被起诉,被告关铬坚根本不知情,已知被起诉已有4件案子;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二、对本金与利息的答辩意见与被告何燕媚一致,何燕媚借款主要用于赌博,应由其自己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何燕媚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何燕媚向原告借款13万元。3.农业银行卡、转出账户信息(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何燕媚交付借款。4.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的款项。5.转账记录(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何燕媚支付借款。6.离婚证(复印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用以证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务,被告关铬坚应当承担债务。被告何燕媚对证据1-5没有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被告关铬坚对我借款完全不知情。被告关铬坚对证据1-5没有异议。对证据6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何燕媚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是被告何燕媚用于个人赌博,被告关铬坚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关铬坚举证如下:7.交易明细清单(原件)、账户明细查询(原件)、户口簿,用以证明何燕媚在外大量借钱时,其前夫关铬坚、前家公关耀伦的银行账户余额很充足,根本不需要何燕媚在外借钱(利息有的高达月息5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8.离婚协议书(原件),用以证明两被告在2016年2月18日离时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也证明关铬坚不知道何燕媚在外大量借钱。9.传票、起诉状(复印件),用以证明何燕媚因大量借钱赌博被债主起诉,除本案外,还有另外3件案件,金额约290万元。1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人称其与被告何燕媚系父女关系,其家庭开支是由关铬坚承担,何燕媚有赌博的爱好,其向亲戚朋友借款约100多万元。原告对证据7反映2014年之前的账户是充足的,但是从2015年开始一年之间从30多万变得只剩4984元,而且债务是在2015年发生的,所以不确认证据7的证明内容。证据8只是被告之间的协议,不予确认。证据9中的借款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因为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被告关铬坚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何燕媚对被告关铬坚所举证据材料无异议。被告何燕媚没有举证。经审查,被告何燕媚确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5本院予以确认;证据材料6、8、9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对证据材料7、10由本院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12月13日,被告何燕媚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3万元(分别是2015年9月3日6万元、10月3日7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5分支付利息,即每月利息65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等。被告未能还款致原告起诉。另查明:一、被告何燕媚与关铬坚于200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等。二、被告何燕媚因向多人借款未还而被起诉,诉讼标的约2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燕媚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何燕媚欠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应予归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本金18万元无依据;双方约定按月息5分(即月利率5%)计息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仅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息。关于被告关铬坚是否需要承担本案还款责任亦即本案债务能否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两被告于2003年5月20日结婚,后于2016年2月18日离婚,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本案不具有上述司法解释中但书部分规定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作为标准来认定,则极有可能损害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利。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的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是否用于上述之外的用途,则应由举债人及其配偶举证证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中,也明确指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被告何燕媚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200余万元(目前所知),且许以高息(本案约定的月利率为5%),其金额及利率已明显超过夫妻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不合常理;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关铬坚对其妻子大量举债的行为是知情或同意的,且根据证人何某(被告何燕媚父亲)的证言,两被告家庭生活所需开支均是被告关铬坚负责,何燕媚还有赌博的恶习;在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也没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关铬坚有对外举债的合意或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同时,从原告角度看,根据其陈述,其愿意借款给何燕媚主要是基于其与何系同学关系,出于对何的信任与好感才借款的,因此,由何燕媚来承担还款责任并不超出其预见范围;其现因何燕媚无法还款而要求关铬坚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燕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玉英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5元,被告负担1471元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函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