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尚艳云与尹勇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艳云,尹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尚艳云,男,1986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县西黄村镇。被执行人尹勇堂,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县南石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