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与贾世竹、贾世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贾世园,贾世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643号原告: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孙广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世园,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贾世竹,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世园、贾世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存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山及委托代理人尹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世园、贾世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公司经营零售液氧、液氮等化学品,被告贾世园于2005年投资成立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被告贾世园自2010年开始自原告处购买液氧,交易过程是原告公司将液氧送至被告贾世园经营的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贾世园收到货后支付货款,原告有时依据被告贾世园或贾世竹签字的发货单去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财务支取货款,有时由被告贾世竹支取货款后支付给原告。2011年8月8日,被告贾世园与贾世竹均给原告打电话要求送液氧,原告就将9.32吨液氧送至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并由被告贾世竹在场看着卸货,卸货后被告贾世竹说没有钱,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称第二天就打款,但被告一直未打款。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于2015年9月8日决议解散。据原告了解,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由被告贾世园、贾世竹共同经营。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30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完全偿清之日止)。案经送达,被告贾世园、贾世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贾世竹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欠条今收到罗盛液氧9.32吨*1320=12300大写壹万贰仟叁佰元整岚山振宇贾世竹11年8月8号打款款到作废”。庭审中,原告提交2016年3月4日由日照市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情况一份,记载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系2005年5月23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系贾世园,注销、停业时间是2015年9月8日,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情况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由被告贾世竹签字的欠条,记载了标的物、价款、欠款人,是被告贾世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欠条中记载欠款人是岚山振宇贾世竹,无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盖章,亦无贾世园签字,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贾世园、贾世竹共同经营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故不应认定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为欠款人,欠款人应是出具欠条并签字的贾世竹,即应当由贾世竹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应予以支持,但因欠条中未注明履行期限,被告给付利息的开始时间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4日起计算。被告贾世竹、贾世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被告贾世园与贾世竹若对案涉欠款另有约定,贾世竹承担责任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世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欠款123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临沂市罗盛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贾世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