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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宁等与被告张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宁,王明萱,王相禹,张秀芳,张辉,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82号原告张宁,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明萱,女,201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相禹,男,194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张秀芳,女,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辉,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琪,男,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辉、张琪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辉、张琪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宁、王明萱、王相禹、张秀芳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险利益3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