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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347号之一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欣广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