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1347号之一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欣广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