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民初1457号原告关某某,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王鑫,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现住平罗县城。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王某乙、王某丙。婚后关系一直不好,被告频繁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曾于2008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家人劝说加上被告当时态度诚恳,原告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便又与被告继续生活。但是被告还是无法改变自己的坏毛病,仍然不为原由的对原告实施暴力。2015年6月28日,原告在告知被告的前提下与同事聚餐,被告跟随原告到酒吧后,不问原由的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原告的同事阻拦后,原告回家后被告继续对原告实施殴打,将原告打晕在地。如此的日子让原告感到心寒。2015年7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院判决后,原告独自带着婚生女王某丙生活,被告多次到原告工作的地方撒泼耍赖,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被告的行为也让原告对其彻底失望,再无和好的可能。综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频繁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仍然无法继续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2003年1月5日出生)、王某丙(2009年5月16日出生)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依法分割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一人一个,被告抚养长女王某乙,原告抚养次女王某丙,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不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质证后无异议。2、(2015)平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女;原告曾于2015年7月2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质证后无异议。3、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查档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婚后购买朱翠玲位于平罗县发行路住房一套,购买价格176000元,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质证后无异议。被告当庭未出示证据。原告出示的以上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庭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5日生育一女王某乙,于2009年5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7月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2016年3月30日,原告���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平罗县城住房一套(产权在第三人名下)、新飞牌电冰箱一台、29寸海信牌电视机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茶几一张、双人床两张、布艺沙发一组、电视柜一个、饭柜一个。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7月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至原告起诉时双方仍未和好,现双方均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的抚养问题。被告在庭���中要求长女王某乙由其抚养,原告也同意长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故双方婚生长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原、被告婚生次女王某丙年龄尚小,由原告关某某抚养较为适宜。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双方婚生长女王某乙出生于2003年1月5日,婚生次女王某丙出生于2009年5月16日,在婚生长女王某乙年满18周岁前,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自婚生女王某乙年满18周岁时,被告王某甲每月支付婚生次女王某丙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婚生此女王某丙年满18周岁时止。关于双方婚后购置的位于平罗县城住房的分割问题。根据庭审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8月以17.5万元的价格向第三人购买涉案房屋,但房屋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房屋的产权仍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故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本案中不予处理。该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关某某所有,���案房屋价格按照购置价格17.5万元处理,原告关某某给付被告王某甲房屋折价款8.75万元;原、被告婚后购置的新飞牌电冰箱一台、29寸海信牌电视机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茶几一张、双人床两张、布艺沙发一组、电视柜一个、饭柜一个归原告关某某所有,原告关某某给付被告王某甲相应的折价款1000元。原告陈述的其他财产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王某乙(2003年1月5日出生)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婚生次女王某丙(2009年5月16日出生)由原告关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2021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婚生次女王某丙抚养费500元,每年抚养费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支付至王某丙年满18周岁止;原、被告双方互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三、原、被告婚后购置的位于平罗县城住房使用权、新飞牌电冰箱一台、29寸海信牌电视机一台、半自动洗衣机一台、茶几一张、双人床两张、布艺沙发一组、电视柜一个、饭柜一个均归原告关某某所有;四、原告关某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给付被告王某甲财产分割费8.8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分割费30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205元,被告王某甲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菲附一:民事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