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左杰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text-autospace:none”>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text-autospace:none”>刑事裁定书text-autospace:none”>(2016)内06刑更445号none”>罪犯左杰,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none”>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2月8日作出(2003)内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左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2010年4月20日、2011年7月7日、2012年9月20日、2014年8月5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5年零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2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none”>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左杰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老年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认真参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none”>罪犯左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none”>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none”>本院认为,罪犯左杰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1000元,其余大部分未缴纳,有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共计31个月,消费总额为9117元,月均消费294元,属于消费较高,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另该犯为老年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none”>对罪犯左杰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none”>(刑期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none”>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长图雅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审判员黄海霞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font-family:宋体”>代理审判员刘敏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text-indent:45.95pt;line-height:25.0pt;text-autospace:none”>书记员刘树娇line-height:115%;text-autospace:none”>115%;font-family:宋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