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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辉、邹静、张仕应、向素英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辉,邹静,张仕应,向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虹。被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邹静。被执行人张仕应。被执行人向素英。本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