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227号原告陈×,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冯×,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