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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4227号原告陈×,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冯×,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撤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