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刘哲,刘玉伟,王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物流园区北1号。法定代表人林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开发区河西镇三合屯村。法定代表人林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鹰。被执行人刘小雨。被执行人刘哲。被执行人刘玉伟。被执行人王永辉。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鹰大物流有限公司、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刘哲、刘玉伟、王永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5730.12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85730.1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