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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4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0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46。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74。关于本院受理的李某与周静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李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现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在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444900380939000038202)内的存款人民币1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