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与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3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云梦环保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钟斌成,云梦局局长。被执行人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住所地:云梦县。法定代表宋冰水,宏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云梦环保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环保局对被执行人宏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云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环保局作出的云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宏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于2015年1月29日、2月10日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日均值超标,该超标事实有云梦环保局现场监测数据及调查被执行人宏博公司员工记录纪实,云梦环保局认为被执行人宏博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宏博公司作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云梦环保局在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宏博公司相关权利,被执行人宏博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8日云梦环保局书面催告宏博公司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宏博公司逾期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环保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环保局云环罚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周 峰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