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武秀华与马建、聊城王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秀华,马建,聊城王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56号申请人武秀华,男,汉族。被申请人马建,男,汉族。被申请人聊城王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北环路聊博路口西300米路北。申请人武秀华因与被申请人马建、聊城王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聊城王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一辆(申请保全金额1万元),案外人张涛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鲁P×××××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及申请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案外人张涛名下的鲁P×××××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聊城王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