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2142号原告:徐某。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贾纯迪,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武光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贾纯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6年5月13日,原、被告离婚。为此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被告曹某辩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原、被告离婚。现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形成诉讼。另查明,原、被告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鲁C号汽车一辆。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愿意支付原告现金12000元,以取得夫妻共同财产鲁C号汽车一辆的所有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银行存款、保险等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原夫妻共同财产鲁C号汽车一辆归被告曹某所有,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现金12000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850元,被告曹某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武光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