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艳与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432号原告韩艳,女,1980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桂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思梦,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艳与被告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艳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任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