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刑更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永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1531号罪犯朱永龙,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栾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永龙犯抽逃出资、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朱永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朱永龙于2012年1月30日,伙同王某分别出资150万元注册洛阳汶马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又于当天取走现金,造成公司账户资金为零。2012年4月份到2012年5月份,朱永龙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等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罪犯朱永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4月20日,共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档次次数为(优秀、良好/评审次数):3/3。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永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元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