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顺杰、丁红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顺杰,丁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35号申请人卢顺杰,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丁红伟,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卢顺杰位于新密市城区长乐路北段东侧(金成花园1号楼)1-2层S23房屋一套(新密房权证字第15010027**);二、冻结被申请人丁红伟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胜利审判员  肖 川审判员  程国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