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翠容、黄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翠容,黄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童建军,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蒋翠容,女,生于1968年10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黄崇文,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300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翠容、黄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蒋翠容、黄崇文向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及律师费7200元的义务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