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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黄涛、范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黄涛,范莉,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40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负责人凌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范莉。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涛、范莉、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黄涛、范莉、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32423.57元,执行费337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所在地现场查看,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大门紧闭,早已处于倒闭状态。被执行人黄涛、范莉因债务问题,目前下落不明。鉴于此情况,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黄涛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308号一单元401室房屋系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同里镇同兴村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信银行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并经过我院司法拍卖三次流拍,后本院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价240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变卖,于2015年11月4日由江苏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2400万元购得。上述款项在支付工资1244685.76元、执行费14847元等优先款后,剩余22649476元尚不足以支付中信银行抵押款,故本院未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除此之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调查笔录、送达回证、财产调查回执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真伟、苏州睦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并无车辆和房屋。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两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因未能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黄涛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308号一单元401室房屋系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同里镇同兴村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已抵押给中信银行吴江盛泽支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并经过我院司法拍卖三次流拍,后本院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价240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变卖,于2015年11月4日由江苏江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2400万元购得。上述款项在支付工资1244685.76元、执行费14847元等优先款后,剩余22649476元尚不足以支付中信银行抵押款,故本院未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