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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富泰益佳超市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富泰益佳超市,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648号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53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廷,北京允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富泰益佳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号楼**层***号。经营者:朱道磊。被告: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修正路12号。法定代表人:沈永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鹂鸣,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巴克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富泰益佳超市、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富泰益佳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富泰益佳超市的起诉。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田 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