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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451号原告唐某某,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顾冠男,重庆市梁平县袁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22日,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