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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陆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陆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112号原告:张小明。被告:陆娟凤。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小明诉被告陆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小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