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陆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陆娟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112号原告:张小明。被告:陆娟凤。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小明诉被告陆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小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