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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