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相乾、李付杰、刘献磊、路金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相乾,李付杰,刘献磊,路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相乾,男。被执行人:李付杰,男。被执行人:刘献磊,男。被执行人:路金伟,男。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相乾、李付杰、刘献磊、路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科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王秀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