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进良与文安县众惠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良,文安县众惠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张进良。被执行人文安县众惠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法定代表人安子会。本院在执行张进良申请执行文安县众惠木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