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朱承巧、林丽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朱承巧,林丽平,游春芝,朱庚弟,何辉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0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高孝芙,系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承巧,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丽平,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游春芝,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被告朱庚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何辉凤,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朱承巧、被告林丽平、被告游春芝、被告朱庚弟、被告何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通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