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刑更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阿米娜.阿布来提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米娜.阿布来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881号罪犯阿米娜.阿布来提,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西湖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米娜.阿布来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1月1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对罪犯阿米娜.阿布来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阿米娜.阿布来提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米娜.阿布来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5月、7月、11月、2015年3月、8月获得季度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米娜.阿布来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米娜.阿布来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