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福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872号原告:李福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郭明东。委托代理人:武研博。原告李福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龙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武研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辽AH23**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为每座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2014年12月18日21时35分,王强驾驶该车行驶至京沈高速公路597KM+600M处路段时,与任世友驾驶的辽P567**/辽PJ4**挂号货车相撞,造成辽AH23**号货车乘车人李其帅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强与任世友各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李其帅支付了6.5万元费用,2015年4月,李其帅起诉任世友及原告赔偿各项损失,经台安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其帅经济损失共计23.698964万元,原告应当赔偿李其帅5.880321万元,因原告庭前已经支付了6.5万元给李其帅,所以李其帅当庭撤销了对原告的起诉,以上事实已经由台安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认为,法院认定原告应当赔偿李其帅5.880321万元,原告实际赔偿6.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5万元。被告辩称:辽AH23**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限额5万元,事故中该车付50%责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完毕后,按照责任比例,在驾驶员及车辆证照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进行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辽AH23**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为每座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2014年12月18日21时35分许,王强驾驶辽AH23**号车,车内副驾驶位置乘坐原告李其帅,沿京沈高速公路由沈阳方向往北京方向行驶至597KM+600M处时,遇任世有驾驶辽P567**号、辽PJ4**挂号车,由于任世有驾车在非紧急情况下骑、轧分道线在应急车道停车,加之王强驾车忽视瞭望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其帅受伤。本起事故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王强、任世有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其帅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4月14日,李其帅向本院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任世有、李福龙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7191.98元。经本院(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其帅在医疗费用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12.508341万元,任世有、李福龙各应承担5.880321万元。同时判决书中认定事故发生后,李福龙为李其帅垫付医疗费6.5万元。现原告李福龙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李福龙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武研博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原告提供(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伤者李其帅在医疗费用项目下的经济损失为12.508341万元,任世有、李福龙各应承担5.880321万元,事故发生后,李福龙为李其帅垫付医疗费6.5万元,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5万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福龙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如义务人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