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与李龙超、张文、李福平、陈玉群、刘仁好、无为县月亮城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李龙超,张文,李福平,陈玉群,刘仁好,无为县月亮城大酒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单明,行长。被告:李龙超,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张文,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李福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玉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仁好,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月亮城大酒店,住无为县。负责人:李龙超,酒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诉被告李龙超、张文、李福平、陈玉群、刘仁好、无为县月亮城大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龙超、张文、李福平、陈玉群、刘仁好、无为县月亮城大酒店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姗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