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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施志立与陈为忠、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立,陈为忠,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264号原告施志立,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芳、贾育军,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为忠,居民。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3幢4楼。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立与被告陈为忠、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施志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志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志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