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冉从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从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26号罪犯冉从平,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3)乌渤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冉从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8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冉从平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4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冉从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冉从平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已缴纳1000元,其余大部分未缴纳,有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共计27个月,消费总额为8785.38元,月均消费325.37元,属于消费较高,减刑时应从严。另该犯首次减刑,有前科二次,减刑亦应从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从平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