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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735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富力城小区楼栋号为F2279的房屋和楼栋号为F2278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富力城小区楼栋号为F2279的房屋和楼栋号为F2278的房屋。二、被执行人陈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不得变动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继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