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江苏大有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江苏大有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章远尧,王玉慧,陈杰,陈星槐,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91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步凤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曾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温州国际装饰城B楼B2001-B201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陈蓓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街鹏程路1号6幢。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幸福大道西1号温州农机五金楼主楼。法定代表人陈蓓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远尧,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王玉慧,女,汉族,1972年4月8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代理人严爱斌、丁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星槐,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双山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星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江苏大有商贸公司、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远尧、王玉慧、陈杰、陈星槐、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盐开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承担借款利息。二、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江苏大有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远尧、王玉慧、陈杰、陈星槐、射阳大有担保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城双山北路18号温州国际装饰城主楼Z2349-Z2363、Z2449-Z2460号门市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收取11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40元,由被告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江苏大有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远尧、王玉慧、陈杰、陈星槐、射阳大有担保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江苏大有商贸公司、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远尧、王玉慧、陈杰、陈星槐、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遂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2、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射阳大有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江苏大有商贸公司、江苏杰知亚商贸有限公司、射阳大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章远尧、王玉慧、陈杰、陈星槐、射阳大有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91执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为华审判员 何中斌审判员 李呈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