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连九信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张增佳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九信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张增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九信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488号。法定代表人:林新杨,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达观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龙江,经理。被执行人:张增佳,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57元,保全费3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91执1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