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春贞与崔世英、仉大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贞,崔世英,仉大柳,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贞。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世英。被执行人:仉大柳。委托代理人:崔世英。系仉大柳之子。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田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贞与被执行人崔世英、仉大柳、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