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蓉与被执行人南部县翔宇实验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陈蓉,女,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南部县翔宇实验小学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满小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2015)21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部县翔宇实验小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部县翔宇实验小学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部县翔宇实验小学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部县翔宇实验小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柏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