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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法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庆轮与江苏宿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轮,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法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何庆轮,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联丰村*组。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锦绣丽岛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张增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2069996-4。申请人何庆轮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迪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