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程芳与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野山谷生态园有限公司,厦门玖玖世邦担保有限公司,方东洛,陈玲霞,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794号。法定代表人方东洛,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野山谷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小坪村。法定代表人丁展峰,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玖玖世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796号。法定代表人方婷,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东洛,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霞,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芳,女,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野山谷生态园有限公司、厦门玖玖世邦担保有限公司、方东洛、陈玲霞因与被上诉人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野山谷生态园有限公司、厦门玖玖世邦担保有限公司、方东洛、陈玲霞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上诉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达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野山谷生态园有限公司、厦门玖玖世邦担保有限公司、方东洛、陈玲霞均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强华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海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