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钮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2668号原告:钮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丁某甲,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钮某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乃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钮某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很难共同生活。被告经常在外吃喝不回家,一回家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也是不闻不问,还经常对孩子实施语言暴力致使两个子女都对被告没有感情且心存畏惧。被告的种种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丁某乙、婚生女丁某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两子女的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座落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机务段大院5号楼1单元19号的房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丁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年××月24生育一子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丁某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对原告及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钮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