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琳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琳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的调查,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晓勇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蒋金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