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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俊胜与赵红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胜,赵红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1304号原告王俊胜,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雨,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原告王俊胜诉被告赵红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巴艳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胜委托代理人白杰及被告赵红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红雨2015年1月21日欠原告砖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砖款8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诉属实,但本案债务系被告及其妻子王攀攀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应将王攀攀列为共同被告。原告向法庭提供2015年1月21日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砖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认为该证据属实。经审查,本院对被告赵红雨就所欠原告砖款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被告建房购买原告一批砖块,经结算后欠原告砖款80000元。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就该所欠砖款出具欠条一张,由被告妻子王攀攀转交给了原告王俊胜,后来原告据该欠条向被告主张所欠砖款遭拒。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砖块向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据欠条向原告主张所欠砖款遭拒形成纠纷,本案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出具一张欠条,庭审中被告对购买原告砖块及就未结算砖款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砖款8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辩称该债务系被告及其妻子王攀攀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王攀攀应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妻子王攀攀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原告就所欠砖款起诉被告还是被告夫妻,其有自主选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俊胜支付砖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赵红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连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