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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农行青铜峡支行与马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马建忠,赵生,胡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住所地青铜峡。负责人:杜银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70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赵生,男,1970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胡永平,男,1969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与马建忠、赵生、胡永平(2014)青民商初字第1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95元、申请费765元。现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