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禹世强与王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世强,王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禹世强。被执行人王德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禹世强申请执行王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490.5元。同时,被执行人王德金还应当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禹世强与被执行人王德金达成如下一致和解协议:“第一,被执行人王德金于2016年7月22日一次性支付50000元及垫缴的案件受理费490.5元给申请执行人禹世强,本案彻底了结;第二,如被执行人王德金未在2016年7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0.00元及垫缴的案件受理费490.5元给申请执行人禹世强,被执行人王德金无条件配合叙永县人民法院处理其在叙永县麻城乡驰松村1社的房屋进行拍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之后,申请执行人禹世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德金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禹世强因与被执行人王德金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德金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