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霍某某。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陕0825执14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霍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城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610064101021543408)、冻结被执行人霍某某妻子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城街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为:2610064101022107755)。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