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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陶李与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李,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陶李,男,生于1980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张鸣,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孟永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李与被告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李撤回起诉。案��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河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