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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开正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208号起诉人开正根,、政府西。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起诉人开正根以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垛镇)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开正根诉称:2012年11月,因东台市磊达建材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需要,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我选择了产权置换方式拆迁安置,并让我在其印好的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后梁垛镇只安置150个平方的房屋一套给我,尚有99.7平米未安置。我多次找梁垛镇要求解决至今未果。现我要求梁垛镇在拆迁安置区为我提供99.7平方安置房一套,并对我已拆除的房屋、配套设施等进行重新评估,并按评估后的价格与我进行结算。本院认为:起诉人开正根要求梁垛镇为其提供安置房,并对已拆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重新评估、结算,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开正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来自